新政“42条”助力就业创业

来源: 互联网

近日,市人社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促进就业创业42条新的政策措施。**解决就业创业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门槛条件高、政策界定不合理等问题,努力让更广泛的创业者得到政策支持,提升政策助推效应。

《通知》规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5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申领***创业补贴。《通知》*次将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以及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等都纳入了***创业补贴范围,补贴范围进一步扩大。补贴标准方面,对于2011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于2015年6月23日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0元。按照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思路,将***创业补贴就业管理期限由2年缩短为1年,减轻了终止创业人员退费的负担。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次创办小微企业并在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原申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要求,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通知》*次将补缴月份纳入12个月期限内,并对*次创办小微企业的界定进一步放大,申领条件进一步降低。

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申领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投稿作者:email_1003917
首页 创业故事 文章详情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 极速版 | 电脑版 | 客户端

电话:023-62873158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