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政策变化 哪些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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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形。依据本条规定,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出现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规定。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哪些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一是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二是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三是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四是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被纳入*低生活**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是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疗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且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按上述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及其配偶应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按上述**、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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