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委发布新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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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重污染天气时全市建设工地应急工作**、有序进行,市建委对《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重新修订。

新的**预案中将应急响应将与预警信息同步,当发布*高的红色预警时,将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

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对应预警等级,实行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四级响应。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分指挥部在收到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利用电话、短信、通知等各种方式,及时通知全市所有建筑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负责人以及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等。各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在12小时内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Ⅲ级应急响应:将停止一切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除重大民生工程及*险工程外,全部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Ⅱ级应急响应:将停止一切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除重大民生工程及*险工程外,全部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Ⅰ级应急响应:将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对拒不执行应急**预案或执行不力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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